中原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工外〔201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第4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18周岁及以上外国学生。
第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可以自主招收国际学生,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
第四条 为鼓励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我校实施国际学生教育项目立项政策,鼓励相关院(部)积极开展留学生项目等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分工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趋同管理、兼顾差异、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原则,将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纳入部门整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在国际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参与国际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出国交流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培养院(部)的工作职责: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来华手续办理、涉外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咨询工作;
2.国际学生入学申请的受理;
3.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和JW202表办理;
4.国际学生保险与来华手续办理与备案;
5.负责在“全国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留学生信息;
6.国际学生的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发放工作;
7.指导相关部门和院(部)开展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指导培养院(部)开展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培养院(部)制订和实施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2.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3.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组织;
4.国际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
5.国际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证及学位证的授予工作;
6.指导相关学院开展国际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
负责指导培养院(部)开展国际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的培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本科生、汉语进修生的具体情况,指导相关院(部)单位制订和实施培养计划;
2.国际本科生、汉语进修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3.国际本科生、汉语进修生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
4.国际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证及学位证授予工作。
(四)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国际学历生(包括国际本科生和国际硕士研究生等)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国际学历生的报到、注册、入学资格审查;
2.开展国际学历生新生入学教育,建立学生个人信息台账;
3.国际学历生的宿舍安排、社团活动、校园生活及日常管理;
4.国际学历生的奖助评定和评优评先工作;
5.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国际学历生的涉外安全事务管理。
(五)外国语学院
负责汉语进修生的教学与日常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配合做好汉语进修生的招生计划编制、审核录取工作;
2.汉语进修生培养计划的编制、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过程的管理与质量保证;
3.汉语进修生的成绩管理、学习证明及结业证书等的发放;
4.汉语进修生的报到、注册、入学资格审查;
5.汉语进修生的新生入学教育并建立其个人信息台账;
6.汉语进修生的宿舍安排、社团活动、校园生活及日常管理;
7.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汉语进修生的涉外安全事务管理。
(六)培养院(部):
负责国际学历生的教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国际学历生录取工作中的资格审核;
2.国际学历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国际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安排等;
3.国际学历生的教学组织和人才培养工作;
4.国际学历生论文答辩、毕业及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七)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应积极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联合研究生处与教务处,确定国际学生录取标准和招生计划,制定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对外发布,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到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实际报到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进行学籍注册,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国际学历生送到培养院(部)报到,培养院(部)负责对学生做好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学历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同时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 国际汉语进修生的学籍由外国语学院管理。
第五章 日常与涉外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住宿由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管理的外国语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协调后勤管理处安排。
第十四条 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应协助保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建立国际学生保密提醒制度,各培养院(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国际学生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部)应积极引导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奖助勤等工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费用缴纳
第十八条 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经费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国际学生教育项目立项建设,每个项目建设经费2万元,经费于项目获学校审批后,在有实际招生的年度划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并承担国际学生各类课程的教学工作。国际汉语进修生的课程授课系数按1.2倍计算,国际学历生全英教学课程授课系数按2.0倍计算,其他课程授课系数按1.5倍计算,国际学生课酬要及时足额发放给授课教师。国际学生实习实验费用按1.5倍拨给培养院(部)。
第二十一条 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费(课题经费)参照我校国内研究生标准的1.5倍执行,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工作量按国内研究生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日常学生管理费按“5000元/年+学生人数*500”划拨给外国语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用于学生活动及中国与世界文化的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学生经费的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经费划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际预科生的教学与日常管理参照汉语进修生的相关条款执行。外国研究学者和联合培养博士的教学与日程管理参照国际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