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教〔2013〕43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短期对外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短期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日
中原工学院短期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为推进我校本、专科学生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活动(包括港澳台交流),鼓励学生参与短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对外交流项目),拓展其国际化视野,通过对外交流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保障学生校内外学习期间学籍管理的有效衔接。
一、管理机构
1.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为对外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各专业学院负责对外交流学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
3.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对外交流学生的推荐选拔。
二、基本要求
1.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拟修读的外方院校相同(相近)专业的课程设置,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须修读对应时间阶段与我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内容相同的外方课程。
2.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保持不变,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
3.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报到、注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院校学习。
4.一般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选拔。
三、具体流程
1.有意向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同时填写《中原工学院对外交流项目报名表》和《中原工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在外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报专业学院审批。
2.学生所属学院负责统一向学生处报送经学院审核同意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报材料。
3.学生处将批准参加交流项目学生名单报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4.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互认
1.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在外方院校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学分,可以与我校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学分进行转换并予以认定。
2.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将外方相同(相近)专业对应时间阶段课程或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作为选修模块,修读相同(相近)专业对应时间阶段的主要课程。若课程学分不足,可选修相同(相近)专业其他时间阶段课程。课程选择须经专业学院审核认定。
3.专业学院认为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确须完成我校对应时间阶段某些课程(必修课、限选课)时,应提出学习方式和考核方式,学习方式和考核方式应适合学生在外交流学习的实际情况。
4.如在对应时间段无法选修对应课程或完成必修与限选课程,可提前提出修读该课程申请,并在续学年进行补修,补修成绩按初次选修记录。
5.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原始课程成绩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核。
6.专业学院依据《中原工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在外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经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审核后的原始课程成绩单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籍进行审查,不及格课程按规定进行补修,原则上补修与不及格课程相对应的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课程。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原工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在外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主题词:对外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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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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