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与项目
机构与项目

关于印发《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2-26 作者: 点击:[]

中原工学院院文〔2005〕1号

--------------------------------------------------------------------------------

关于印发《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部门:

《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合作办学 管理 规定 通知

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建设,保证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学校实际,结合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学校《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管理规定(暂行)》(院文[2004]1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作办学二级学院可按照每个专业1人的标准配备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教学研究活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教学科研工作,并可根据专业数量设置教学研究管理机构,以加强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专业负责人的选聘主要面向学校内部,选聘条件、工作职责和选聘办法等,由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并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具体选聘工作由二级学院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自主负责,人员确定后分别报送人事处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二、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管理人员的编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管理骨干人员的聘任仍然按照院文[2004]1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校内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合作办学二级学院可以按照合同制的方式,聘任一般管理人员,承担部分行政及事务性工作。一般管理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至三年。聘任人数由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批准。聘任由合作办学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自主负责,其酬金发放标准由合作办学二级学院院长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人员确定后,分别报送人事处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三、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在校内教师不能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面向校外聘用任课教师,酬金结算办法由合作办学二级学院自定。外聘教师比例控制在25%以内,外聘教师名单报送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协助和支持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中原工学院关于合作办学二级学院预算编制的意见(试行)

关闭

University Photos